近日,宝鸡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监督的决定》。
《决定》共十五条,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报告时间、报告主体、报告内容、满意度测评、整改结果运用、责任追究等做了明确规定。
一是明确了审计整改报告的报告主体。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报告,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或者其委托的副市长报告。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批准,市人民政府市长也可以委托秘书长报告;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选定问题较突出、性质较严重、或者整改不力的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作整改情况报告;市人大常委会要求开展的专项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由市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
二是规范了审计整改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和已经形成结论的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结合整改工作建立长效机制的情况;未整改或未完全整改的问题原因以及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市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的其他内容。
三是规范了审计整政报告程序。提出了市政府落实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时间表”;明确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审计整改报告时,市审计部门和审计查出问题多、审计查出问题整改不到位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对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审计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后要进行满意度测评做出了规定。
四是明确了责任追究。规定了被审计单位不按期报告、不如实报告或者整改不力的,可以建议或者责成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对部门主要负责人提出撤职案,并对审计整改结果公开提出了要求。
《决定》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人大预算决算监督职能要求的实际行动;是进一步加强人大预算决断审查监督,完善监督工作机制、创新监督工作方式的重要举措;对不断增强人大预算决算监督实效,推进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制度化、长效化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