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处、室、所、中心、机关党委:
现将《陕西省审计厅党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谈话制度的意见》印发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十月三十日
陕西省审计厅党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谈话制度的意见
为了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谈话制度的贯彻执行,加强审计队伍建设,促进审计工作,根据省纪委《关于落实<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谈话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的实施细则》要求,结合我厅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 厅领导同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谈话
(一)每年年初由分管厅领导确定谈话对象并自行安排谈话时间。
(二)谈话前要了解被谈话人所在处室、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三)厅领导将谈话情况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中予以反映。
(四)谈话内容
1、沟通、交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特别是遵守政治纪律的情况;
2、沟通、交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
3、沟通、交流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情况;
4、了解掌握谈话对象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加强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和管理的情况;
5、研究分析本处室、本单位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的突出问题,结合实际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6、其他需要相互沟通的情况和需要共同研究的问题。
二、 处级领导干部任前谈话
(一)纪检组根据新任处级领导干部名单,提出实施谈话的具体意见,经党组书记、厅长审定后,负责组织实施。
(二)任前谈话一般在处级领导干部到任前进行。因特殊原因,任前不能进行廉政谈话的,应在到任后一个月内进行。任前谈话以个别谈话为主,必要时也可采取集体谈话形式进行。
(三)处级领导干部任前谈话主要内容按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对其提出廉洁从政的具体要求;结合不同领导岗位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指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具体责任;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强调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有关组织纪律。
三、 诫勉谈话
(一)诫勉谈话对象确定后,要通知谈话对象所在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前,要填写诫勉谈话登记表,列出谈话提纲,下达《诫勉谈话通知书》。诫勉谈话后,要督促被谈话人在一周内就自己所犯错误的认识、改正错误的承诺以及整改措施向厅党组写出书面报告。对谈话的内容和效果做出结论。
(二)对诫勉谈话对象整改情况要跟踪监督,及时了解整改情况。在规定整改期限结束后,要听取所在支部、处室、单位领导和人员的评价。对经过诫勉谈话仍不改正错误的,按程序作出组织处理或给予纪律处分。
(三)诫勉谈话主要内容针对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和错误,进行严肃批评,敦促其深刻认识,限期改正,并对改正情况写出书面报告,同时就今后廉洁从政和不再犯类似错误做出承诺。
四、 提醒谈话
(一)提醒谈话对象确定后,要通知谈话对象所在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谈话前要列出谈话提纲并口头通知谈话对象。
(三)提醒谈话主要内容
根据群众反映,要求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实事求是的说明。提醒谈话对象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自重、自警、自省、自励。针对反映属实的问题,提出要求,引导其提高认识,帮助查找原因,开展批评教育,督促自查自纠。
五、 几点要求
(一)谈话中涉及重大问题或重要事情,应及时向厅党组书记、厅长报告。
(二)及时整理谈话记录及有关材料,存档备查。
(三)各处室、单位要按照省纪委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和配合,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谈话的质量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