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印发举办全国审计机关首届职工运动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审办党委发[2006]46号)精神, 为做好这次运动会的组织和选拔工作,5月15日,第八区组成单位陕西省审计厅、甘肃省审计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厅、审计署驻西安特派办、审计署驻兰州特派办在西安召开协商会议。经共同协商,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竞赛项目
第八区将参加审计署组织的田径、游泳、乒乓球、羽毛球和牌类比赛等全部项目。其中,田径、游泳、乒乓球、羽毛球项目采取分片选拔的方式进行。牌类比赛(桥牌、拖拉机)由各单位自行组队,直接参加审计署在北京举办的比赛。
二、选拔赛报名要求
第八区各单位在内部选拔或自行推荐的基础上,选出田径、游泳、乒乓球、羽毛球的参赛运动员,参加第八区的选拔赛。参加各项目选拔赛的报名条件,需达到审计署规定的报名资格、报名标准及年龄要求(详见《全国审计机关首届职工运动会实施方案》)。参赛运动员报名时,必须是2005年10月30日前来审计机关工作的人员,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身体健康证明,并填写运动员自愿参赛保证书(附件1),连同运动员报名表(附件2)一并报第八区组委会办公室(陕西省审计厅)及赛事承办单位。运动员报名的各种有关证明材料,由报名单位严格把关。
田径项目各单位限报24名运动员。其中:男女100米、男女400米、男女800米、男子1500米、男女铅球、男子中老年组跳远、男子青年组跳远、女子青年组跳远等12个小项,每个小项限报2名运动员。男子4×100米接力,由参加其他小项的运动员兼项,不再增加报名名额。
游泳项目各单位限报18名运动员。其中:男子自由泳(50米、100米)、女子自由泳(50米、100米)、男子蛙泳(50米、100米)、女子蛙泳(50米、100米)等8个小项,每个小项限报2名运动员。游泳女子、男子4×50米接力,由参加其他小项的运动员兼项,不再增加报名名额。
乒乓球项目各单位限报13名运动员。其中:男子组(50岁以下)5人、女子组(50岁以下)5人、老年组(50岁以上)3人。
羽毛球项目各单位限报7名运动员。其中,男子运动员3名、女子运动员2名,男女替补运动员各1名。
三、运动队及运动员选拔方式
第八区参加审计署比赛项目(不含牌类比赛)的运动员及运动队通过选拔赛的方式产生。
田径项目选拔赛在兰州进行,9月上旬前完成。由甘肃省审计厅和兰州特派办承办并组织实施。取得各小项前2名的运动员,参加审计署于11月在广州举办的比赛。
游泳项目选拔赛在银川进行,7月中旬前完成。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厅承办并组织实施。取得各单项前2名的运动员,参加审计署于9月份在南京举办的比赛。
乒乓球项目选拔赛在西安进行,7月下旬前完成。由西安特派办承办并组织实施。取得男子组前5名、女子组前5名、老年组(不分男女)前3名的运动员,参加审计署于10月在成都举办的比赛。
羽毛球项目选拔赛在西安进行,8月中旬前完成。由陕西省审计厅承办并组织实施。取得男子前4名(第4名为替补)、女子前3名的运动员(第3名为替补),参加审计署于11月在广州举办的比赛。
田径男子4×100米接力,游泳女子、男子4×50米接力,乒乓球男子、女子团体,羽毛球男女团体运动员的组成方式,待审计署6月上旬会议确定后另行通知。
四、组织领导
成立第八区组委会,负责第八区选拔的组织领导及协调工作。由陕西省审计厅党组书记、厅长屈方方同志任主任,并兼任第八区代表团团长,陕西省审计厅副厅长张海成、副巡视员汪迎杰、甘肃省审计厅纪检组长成荣生、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厅审计专员徐嘉云、西安特派办副特派员于青、兰州特派办副特派员王志伟任副主任。组委会成员由陕西省审计厅办公室主任丁泉阿、机关党委副书记李群、甘肃省审计厅机关党委副书记杨吉萍、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厅机关工会主席李献芳、西安特派办机关党委副书记于海玉、兰州特派办机关工会主席蔡自礼组成。组委会办公室设在陕西省审计厅机关工会,由陕西省审计厅副巡视员汪迎杰任主任,负责赛事的组织协调、宣传报道等具体工作。
五、其他事项
(一)各项目选拔赛的具体时间由相关承办单位确定,并于赛事开始25天前通知赛区各参赛单位。各参赛单位在赛事开始20天前将参赛运动员有关报名资料报第八区组委会办公室(陕西省审计厅)及赛事承办单位。
(二)各项目竞赛规则以《全国审计机关首届职工运动会实施方案》确定的竞赛规则为准。
(三)各项目比赛场馆、裁判、运动员胸前和背后号码布、运动员食宿费用,由各项目承办单位负责。运动器材、往返交通费用由各参赛单位自理。
(四)赛事承办单位负责做好赛事的具体组织实施及安全保卫工作。
(五)各参赛单位要注意积累相关运动会的图片文字材料、组织活动情况,以简报形式报陕西省审计厅机关工会,再由陕西汇总报审计署直属机关工会。
(六)其他未尽事宜,由第八区组委会成员单位共同协商,并由第八区组委会办公室另行通知。
附件: 1、运动员自愿参赛保证书
2、运动员报名表(表1—表7)